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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思维
2010/12/27
作者小传:
 
俞吾金,浙江萧山人,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和国外思潮研究中心 (国家985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复旦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暨人文社科学部主席、教育部长江特聘教授、国务院哲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主要研究外国哲学和国外马克思主义,在已出版的科研成果中,有1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一等奖。 2011年1月将出版的个人新著有 《生活与思考》(复旦大学出版社)和《俞吾金讲演录》(长春出版社)。


    作为理性存在物,思维构成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只要一个人理智健全而又没有处于熟睡、梦游、酒醉、昏迷、极度惊吓等特殊状态下,他总是在思维。中国人说: “三思而后行”,表明在行动之前反复思考的重要性。而捷克小说家米兰·昆德拉则认为:“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不管如何,人们都把思维理解为对具体事情的思考。实际上,这也是普通人对思维的理解。我今天在这里讲“思维”,指的并不是这类思维,而是指思维对自身的思维。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人们很容易把“我思考某事”与“我思考我自己是如何思考某事的”这两种不同的思维区分开来。前者把 “某事”作为 “我”思考的对象,后者把 “我自己是如何思考某事的”这一思维方式作为 “我”思考的对象。我今天讲的是后一种思维,实际上就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进行批判性的考察。尽管人们天天都在思维,但他们却很少去反思,他们是如何进行思维的,而如何进行思维涉及的正是思维方式的问题。犹如人们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世界万物,但对自己眼睛的生理结构却茫然无知一样,人们天天都在思考具体事物,但对自己如何思考具体事物的方式却一无所知。今天讲座的主题 “我们应该如何思维”就是批判地反思人们日常思维方式的结果,它将按照以下三个方面,以递进的方式展开。


什么是有效思维

    如果从有用性的视角来观察人类的思维,人类思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一是 “无效思维”,二是“有效思维”。前者是指不产生积极效果的思维,后者是指产生积极效果的思维。


    从常理讲,人人追求的都是有效思维,但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大量无效思维。比如,不少物理学家前仆后继,致力于对永动机的构思和制造,但是,按照赫尔姆霍茨的能量守恒定律,永动机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制造永动机的任何构想实际上都是无效思维。如果我们稍稍留意,就会发现,不少文学作品的主题就是讽刺、谴责无效思维。比如,西班牙小说家塞万提斯笔下的堂·吉诃德,总是想着如何去恢复早已风光不再的骑士生活方式,由于他的思维是无效的,所以他的全部行动最后都以失败而告终。又如,俄罗斯小说家冈察洛夫笔下的奥勃洛莫夫,每天从早到晚穿着睡衣,头脑里构思着改革自己农庄的种种计划,但由于他从不付诸真正的实践,所有这些思维上的劳作注定都是无效的。再如,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 《卖牛奶女孩》也是对无效思维的生动的批判。一个女孩头上顶着一罐牛奶向市场走去。她的想象力开始急速地运转起来:她在市场上卖掉了牛奶,买进了小鸡,小鸡长大后孵出了鸡蛋,她卖掉鸡蛋,又买进了小鸡……她变成了全村最富有的女孩。在晚会上,村里最英俊的一个男孩前来邀请她跳舞,她把扶着牛奶罐的手向他伸去。结果,牛奶罐掉下来了,牛奶泼到地上,白日梦消失了。一切都是空的。


    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都会竭力避免无效思维,追求有效思维。那么,如何才能使自己的思维变得有效呢?在我看来,应该确立以下六种意识。


既要守规则也要懂权变

    中国古人把自己信奉的规则或规范(当然包含道德规范)称作“经”,把具体情景中的变通称作“权”。一个人如果只守住经,在变幻莫测的具体情景中不会权变,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教条主义的;反之,一个人如果不信奉任何经,只会在具体情景中变来变去,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机会主义的。


一是law意识

    这里借用law这个英文名词,因为law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规律”,如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律等等,这些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发现它们,但不能创造它们;另一种是“法律”,法律是人们自己制定(创造)出来的,而又必须加以遵守的基本准则。在汉语中,我们找不到兼具上面两种含义的对应词,所以只好用law这个词。人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思维与之打交道的外部世界是有规律的;同样地,他们的思维与之打交道的人际关系 (也包括人与物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等等)是受法律制约的。只有当他们的思维同时遵循外部世界的规律和人际关系中的法律时,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就自然规律、如重力规律而言,一个不会游泳的人掉进深水会被淹死,如果哪个人的思维要与这条规律抗衡的话,结果一定是不妙的。就社会发展规律而言,民主政体的现代社会对专制政体的传统社会的取代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袁世凯偏要逆历史潮流而动,复辟称帝,结果在一片讨袁声中一命呜呼。就市场经济规律而言,人们的经济行为也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如果一个人不做深入的市场调查,拍拍脑袋就决定做什么生意,几乎没有不失败的。反之,如果一个人对市场情形和消费心态都获得了准确的信息,做生意成功的概率就会很高。比如,以前的金华火腿都是整只出售的,消费者不但无法选择自己想要的分量,而且携带也不方便。后来有人出点子,改为小包装,一下就打开了市场。又如,一个台湾商人发现美国人做事大大咧咧的,特别是他们随身携带的雨伞走到哪里就丢到哪里。于是,生产了一批2个美元一把的雨伞,赚了一大笔钱。就法律角度而言,凡是遵守法律的思维和行为才能获得其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的。在西方国家,父母教育自己的子女,第一条就是要他们把“合法的”(legal)思维和行动与“违法的”(illegal)思维和行动严格地区分开来。1997-1998年,我在哈佛大学访问,有一次去密歇根大学看望一个老同学。他见到我非常高兴,叫他的女儿到附近商店里去买一瓶酒,他的女儿当时9岁,马上回答:“爸爸,我不能去买酒,那是违法的。 ”这种从小就以合乎法律的方式进行思维的习惯的培养非常重要。


    所有这些例子都表明,人要使自己的思维变得有效,就必须克服自我中心主义,牢固确立law意识,既遵循客观规律,也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二是情景意识。

    在人类自己制定的准则中,比较起来,“法律”(law)是最根本的,即使不赞成也得照办,而由政府、团体、单位或公司颁布的“规则”(rule)或“规范”(norm)则不具有法律这样的刚性,但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约束力。所谓“情景”(situation),是指人们生活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特殊的情形。一旦处于这样的情景之中,人们就应该学会变通,从特殊情景出发,灵活地对待平时信奉的“规则”或“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情景意识也就是灵活变通的意识。


    中国古人把自己信奉的规则或规范 (当然包含道德规范)称作 “经”,把具体情景中的变通称作 “权”,从而把 “经”与 “权”的统一理解为有效思维必须遵守的原则。比如,尽管儒家主张 “男女授受不亲” (经),即男女间肢体不能接触,但如果一个女人掉到河里,一个男人经过,当然应该伸出手去把她拉上来 (权)。如果这个男人执于经而不会权变,那就太迂腐了。 《吕氏春秋·察今》中记载的“刻舟求剑”的故事、 《韩非子·五蠹》中记载的 “守株待兔”的故事,实际上都是古人对这种匮乏情景意识的僵化思维方式的嘲讽。


    在变幻莫测的日常生活中,这种善于变通的情景意识在有效思维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几乎所有的宗教学说和道德理论都把 “不许说谎”作为重要的道德规范 (经),然而,在有些特殊的情景中,人们却不得不放弃这样的道德规范。比如,两军对阵,我方的机要员被对方俘虏了。对方对他进行审讯。在这种情景中,机要员是根据 “不许说谎”的道德规范,把自己知道的情报原原本本地告诉对方,还是对对方说谎。我想,大家都会赞成这个机要员说谎。否则,大家就会称他为 “叛徒”。再如,在体检时发现,某人的父亲得了癌症,且已到晚期,没有几天可以活了。某人是按照 “不许说谎”的道德规范把病情毫无保留地告诉他父亲,还是对他父亲说谎?我想,绝大部分人考虑到病人心理上的承受能力,不得不对病人说谎。这两个例子表明, “不许说谎”并不是绝对的,人们得根据具体情景进行变通。


    在某种意义上,情景意识是对law意识的一种变通和补充。一个人如果只守住经,在变幻莫测的具体情景中不会权变,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教条主义的;反之,一个人如果不信奉任何经,只会在具体情景中变来变去,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机会主义的。显然,如前所述,正确的思维方式是把 “经”(原则性)和 “权” (灵活性)辩证地结合起来。


既要知角色也要善换位

    善于肯定他人的优点、善于关心他人正在思考的问题、善于解决他人面临的困难,最后的结果必定是 “双赢”。在某种意义上,换位意识也是对角色意识的补充。


三是角色意识。

    按照社会学的观点,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充当着不同的角色,而对同一个人来说,他又在不同的情景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比如,某个中年男子,对于他所在的公司来说,他是总经理;对于他的妻子来说,他是丈夫;对于他的儿子来说,他是父亲;对于桥牌俱乐部来说,他是一个成员。由于他的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他还可能充当其他的社会角色。这个男子应该明白,如果他的思维在不同的情景中都要变得有效,就必须严格按照不同情景中的角色进行思维,决不能混淆不同情景中的不同的角色。道理很简单,如果他把总经理对待下属的思维方式搬用到他的妻子或儿子的身上,几乎没有不失败的。


    在丰富多彩的日常生活中,人还有可能充当各种临时的角色。卡耐基曾经说过一个故事:一个阅历丰富的中年人带着一个青年人去参加一个晚会。主人在对宾客演说时,引证了莎士比亚的一句名言,但把出处搞错了。青年人马上打断了主人的话,说他说错了。但同去的中年人却说主人是对的,倒是青年人记错了。晚会结束后,在回家的路上,青年人对中年人说:你明明知道主人说错了,为什么反说我错了?中年人回答道:在晚会上,宾客必须维护主人的权威,否则大家会不欢而散。另外,即使你想指出主人的错误,也应该悄悄地对他说,在大庭广众羞辱一个人,他会记恨一辈子的。青年人听后点头称是。由此可见,守住相应的角色进行思维,思维才会产生实际的效果。


四是换位意识。

    人是社会动物。人的思维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与他人的交往。如何使交往的愿望达到预期的效果?换位意识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我们知道,在通常的情况下,一个人思考问题总是从 “我”开始的。 “我想”、 “我打算”、 “我希望”、 “我请求”等等,在自发的思维方式中,人始终执着于这种自我中心主义。奥地利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这种自我中心主义是以心理上的 “自恋”为基础的。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寻求与他人交往的思维中,这种自我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几乎都是无效思维。为什么?因为每个人都像一只黑箱。当一个人与其他人交往时,看起来他们之间的距离非常近,伸手就可以触摸到,然而,在两个人相互之间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实际距离却非常遥远,就像两只黑箱,大家都看不透对方。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几乎都不可能被对方所接受。只有换位意识才能真正拉近两个人之间的距离。所谓“换位意识”,就是一方主动地站到对方的立场上进行思考,甚至出主意帮对方解决他所面临的问题。这样一来,双方建立了感情上的联系,对方也就愿意帮助提出要求的一方解决问题。


    卡耐基曾谈到一个有趣的故事:某君C到邮局去处理业务,总会遇到邮局的女工作人员D。 D不仅长得丑陋,工作态度也十分粗暴。 C考虑能否改变D的态度。有一次, C去办理邮政业务,接待他的正是D。 C仔细观察D,发觉D确实很丑陋,但D的秀发却非常漂亮。 C随口说了一句:“我从未见过像你这样漂亮的头发。”谁知,这句话不但使D脸上第一次露出了笑容,利索地替C办完了邮政业务,而且改变了D的一生。从此她一改以往的粗暴作风,始终以微笑示人,办事又快又准确。


    善于肯定他人的优点、善于关心他人正在思考的问题、善于解决他人面临的困难,最后的结果必定是 “双赢”。在某种意义上,换位意识也是对角色意识的补充。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既能保持自觉的角色意识,又能设身处地地做换位思考,那么无效思维决不会与他结伴而行。


既要明风险也要会表达

    所谓“表达意识”是指通过语言,把已经考虑好的想法准确地、合情合理地表达出来。这里所说的“合情合理”,是指在表达中应该处处顾到全局,不要因为强调一种倾向而忽略了相反的倾向。


五是风险意识。

    所谓 “风险” (risk)就是在人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意外的困境、危机与凶险。我们大致可以把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灾害,第二类是社会灾难,第三类是个人生命的危险。在古希腊神话中,迪奥尼修斯国王请他的大臣达摩克利斯赴宴,命令他坐在用一根马鬃悬挂起来的一柄利剑之下。 “达摩克利斯之剑”由此得名,它生动地启示我们:个人的生命每时每刻都处于死亡的威胁之下。中国人说: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又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担忧的正是突然降临的意外的风险。《列子·天瑞》记载的 “杞人忧天”的故事也表明了古人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灾祸的恐惧。


    然而,在日常思维,尤其是未经生活磨难的青年人的日常思维中,缺少的正是这种风险意识。人们习惯于把 “逻辑上的可能性”等同于 “生活上的可能性”。所谓 “逻辑上的可能性”,即理想状态下的可能性,至于“生活上的可能性”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因为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意外的风险。只有牢牢地确立风险意识,才能对各种意外应付裕如。比如,外国人到中国办企业,一般都会就下面的意外情况——企业由于某种不可阻抗的原因停止生产——进行投保。中国本土的企业家都觉得外国人蠢,怎么可能停止生产?有必要去保这个险吗?2003年,非典病毒流行,许多工厂被迫停产。外国企业家得到了大笔保险金,中国企业家却什么也得不到。这时他们才明白,居安思危有多么重要。


    中国人说: “人算不如天算”;又说: “百密难免一疏”。人的思考、推理、筹划即使十分严密,也无法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都考虑进去。 《礼记·中庸》告诉我们: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只有未雨绸缪,确立风险意识,才能在筹划中留有充分的余地,以确保思维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是表达意识。

    众所周知,思维是以语言为载体的。一方面,思维必须通过语言才能进行;另一方面,思维也必须通过语言才能表达出来。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在表达中,思维才成为现实。我们只能根据一个人的语言表达去了解他的思维情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表达看作思维的一部分,把表达意识看作有效思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这里所说的 “表达意识”是指通过语言,把已经考虑好的想法准确地、合情合理地表达出来。


    这里所说的 “准确”,按照我的理解,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该精确的地方必须精确,另一方面是指该含混的地方必须含混。 “合情合理”,则是指在表达中应该处处顾到全局,不要因为强调一种倾向而忽略了相反的倾向。否则不但可能导致无效思维,还可能暗中与别人结下梁子。卡耐基在他的著作中讲到一个有趣的故事:有一天,美国实业家洛克菲勒去视察自己旗下的一家工厂,发现三个青工正站在 “不许抽烟”的牌子下抽烟。如果洛氏上去训斥他们,甚至把他们开除,也并不是离谱的事情。但洛氏没有这样做。他微笑着走到三个青工面前,从自己口袋里取出雪茄烟,每人发了一支,笑着说: “小伙子们,如果你们到吸烟室里去抽烟,我将感谢你们。”三个青工兴高采烈地走了。一场剑拔弩张的冲突就被洛氏合情合理的表达化解了。


    既然思维只能通过语言表达出来,重视表达意识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如果不注意语言表达问题,思维所期待的效果必定会大打折扣。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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